事关春节烟花爆竹燃放!东莞市人民政府通告来了!
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我市燃放
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
东府函〔2024〕9号
为加强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减少大气污染,营造我市喜庆和谐的节日气氛,根据《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》及全市各镇街(园区)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设置情况,现就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:
一、燃放时间
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全天,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。
二、燃放种类
个人仅限燃放C、D类烟花爆竹,严禁燃放A、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,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。
三、禁放和燃放区域
(一)以下街道(园区)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
莞城街道、东城街道、南城街道、万江街道、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沙田镇立沙岛。
(二)以下镇区除部分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其它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
1.寮步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1红色区域所示,位于寮步镇石步村东引河河堤,长约500米,不含机动车道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1
2.大岭山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2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大岭山镇大岭山湿地公园中心广场,位于距大岭山湿地公园正门口正西方向约300米,不含机动车道,面积约1200平方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2
3.厚街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3红色区域所示,位于厚街镇文化公园西南角草坪空地,面积约7000平方米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3
4.道滘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道滘镇可以燃放的区域有2块。一是如图4红色区域所示,蔡白村滨江东路与蔡白村上口组北岛环岛路交汇处北侧广场,面积约300平方米,不含道路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;二是如图5红色区域所示,道滘镇南丫村掌洲岛以掌洲路为界,掌洲路以北空地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4
图5
5.中堂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中堂镇可以燃放的区域有2块。一是如图6红色区域所示,滨河东路卓越浅水湾段区域:滨河东路阚江古庙段—滨河东路沿线以南—滨河东路华讯工地段西被侧江边,长约500米,不含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;二是如图7红色区域所示,滨江大道鹤田段区域,新鹤田新村路与滨江大道交汇口—滨江大道沿线以东—滨江大道与滨江公园停车场交汇口南侧江边,长约500米,不含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6
图7
6.茶山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8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茶山镇茶山公园内湖边平台,距离茶山公园东门入口往西约200米,面积约400平方米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8
7.石碣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9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石碣镇梁家村公园,昌兴路与沿江东路交汇口—沿江东路沿线以北—梁家村公园西侧通道交汇口—梁家村公园西侧沿线以东—东江支流交汇口—东江支流沿线以南—梁家村公园东侧通道交汇口—梁家村公园东侧沿线以西—昌兴路与沿江东路交汇口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9
8.高埗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10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高埗镇江滨广场,自江滨广场主出入口为起点沿沿江南路往西100米南侧至东江南支流区域范围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10
9.望牛墩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11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望牛墩新景路(寮厦南桥—寮厦北桥路段,长度约200米,不含机动车道)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图11
(三)以下镇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
石龙镇、虎门镇、麻涌镇、长安镇、沙田镇(立沙岛除外)、洪梅镇、大朗镇、黄江镇、樟木头镇、清溪镇、塘厦镇、谢岗镇、凤岗镇、常平镇、桥头镇、横沥镇、东坑镇、企石镇、石排镇。
(四)以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,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:
1.文物保护单位。
2.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。
3.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。
4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。
5.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。
6.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敬老院。
7.重点防火区。
8.饮用水源保护区。
四、燃放注意事项
(一)不得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、在建工地、树木、公共绿地、窨井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。
(二)不得在建筑物内、屋顶、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。
(三)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。
(四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
(五)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。
(六)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5公斤的烟花爆竹。
(七)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。
(八)禁止在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以外的烟花爆竹非法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。
(九)因安全监管需要,请关注、遵守属地镇街(园区)对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。
五、处罚措施
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(二)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六、举报奖励
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,应予以劝阻。经劝阻无效的,可向公安机关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。经查证属实的,按《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》规定,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。举报电话如下:110(非法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);12350(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花爆竹);12315(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);119(火警电话)。
七、生效时间
本通告自2024年2月9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2024年2月24日。
附件: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名单
东莞市人民政府
2024年1月12日
附件
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(点)名单
10 |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部 | 凤岗镇凤岗永盛大街182号之一 | 凤岗 |
11 |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供销社供联日杂经营部 | 石排镇长安街65号 | 石排 |
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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